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及最新不当得利诉讼时效

所谓“君子爱财,取之有道”。面对天上掉的馅饼和各种意外之财,我们是据为己有还是主动归还?平潭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法官就近期审结的一起案子来谈一谈不当得利。

原告林某的胞妹叫林妹(化名),与被告同名同姓。林某曾在被告经营的小吃店里消费过,手机上留有对方的银行卡号。2021年8月8日,林某的妹妹因手头紧向林某借钱20万元。林某随即通过手机银行调取“林妹”的银行账号后汇款。林妹一直没有收到钱款,便催促林某。经核实才发现,林某误将款项汇入与其妹妹同名同姓被告的账户中,林某多次联系被告林妹退还,被告林妹都以各种理由推拒。无奈之下,林某于2021年8月18日将被告林妹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查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被告拒不退还因林某错误转账而收取的20万元款项的行为已构成了不当得利,其应当承担返还不当得利款项的义务。判决被告林妹应向林某返还不当得利款20万元。

法官说法:

1、什么是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利益,受损人享有请求得利人返还其不当利益的权利。

构成不当得利必须具备四个要件:1、一方获得利益;2、他方受损;3、获利与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4、无合法根据。

本案中,因林某错误地将钱款汇至与其妹同名之人的账户中,导致被告林妹获利,林某受损失,符合不当得利的4个要件,故林某有权请求被告林妹返还不当利益。

2、返还不当得利的范围、方法和除外情形

返还不当得利包括返还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

返还不当得利的原物尚存时,应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时,可以作价偿还。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有以下情形之一不用返还不当利益: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3、不当得利之诉的举证责任

根据民事诉讼的基本举证原则“谁主张、谁举证”,在不当得利之诉中,主张不当得利的一方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提交不存在法律依据的证明,即在本案中,林某作为给付的一方,应对给付理由或原因作出合理解释并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法院对得利人与受损人之间财物的转移是否存在有效成立的法律关系进行审查。

将举证责任分配给主张权利的一方,一方面是避免当事人的诉权滥用,另一方面是提醒公众,在与他人产生债权债务关系时要注意留存相关凭证,降低风险。

法官提醒:

随着电子转账的广泛使用,个人通过微信、支付宝、手机银行转账时一定要仔细核对账户信息,避免引发不必要的麻烦。若发现自己多了意外之财,也要记住:天上掉的“馅饼”莫要接,不劳而获勿妄想。对不属于自己劳动所得的意外之财应主动归还。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一条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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