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管辖权的规定及公安机关立案管辖原则

第一章1-26条都讲的是管辖。

刑事诉讼中的管辖,既包括立案管辖,也包括审判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直接受理第一审刑事案件方面的权限分工,以及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内部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方面的范围划分。包括立案管辖,审判管辖。立案管辖解决的是不同机关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方面的权限划分,在民事诉讼中称为“主管”。

根据刑诉法总则第二章第19条第三款规定“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及第三编第二章第二节21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规定了自诉案件职能管辖的主要类型。与公诉案件相对应,自诉案件是对特定类型的案件设置的专门司法救助,并非截然独立,在特定情形下,二者是可以进行转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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