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几年及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罪名解释

检察工作中的国家秘密范围包括:
(1)绝密级①泄露后影响办理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重特大犯罪的案情和材料;②泄露后影响办理涉及国家稳定的重特大刑事案件的案情和材料;③泄露后影响办理涉及省部级以上领导干部案件的案情和材料。
(2)机密级①泄露后严重妨碍办理犯罪案件的案情和案件材料;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密措施。
(3)秘密级①泄露后妨碍和影响检察工作的综合数据;②泄露后妨碍和影响检察工作的案件材料。
检察工作中涉及其他部门和行业的国家秘密,应按相关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

警钟长鸣

2000年4月至7月间,刘某利用担任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职务便利,多次参加有关部门召集的沈阳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长马某某涉嫌犯罪案件协调会。会后,刘某多次将马某某案件的有关情况泄露给沈阳市浑河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于某(另案处理),于某又将得知的情况告诉马某某之妻章某(另案处理),严重干扰了马某某案件的正常审理。最终,法院认定刘某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

防范要点

第一,强化案件保密工作,严禁违反规定泄露案情和办案人员通讯方式、住址等个人信息,对于泄密行为,应当依照《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严肃惩处。

第二,建立检察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严禁检察人员私下接触当事人及律师、泄露或者为其打探案情、接受吃请或者收受其财物、为律师介绍代理和辩护业务等违法违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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