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北京市智舟律师事务所王庆主任律师
导语
人民法院在采取保全措施时,应当依据财产保全裁定,采取相应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禁止超标保全。保全裁定的实施关乎申请保全人和被保全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对执行机构采取保全措施存在一定的限制和特别规定。下面大家一起来学习。
一、针对不动产的保全
(一)法律规定
可供保全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整体价值明显高于保全裁定载明金额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不动产的相应价值部分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但该不动产在使用上不可分或者分割会严重减损其价值的除外。
(二)律师解读
1.被保全财产限于土地、房屋等不动产。动产不适用此条进行分割保全。
2.被保全财产整体价值明显高于保全裁定载明金额的,才需要分割保全。如果整体价值虽然超出了保全金额,但只是超出较少部分,则不需要分割保全。
3.被保全财产在使用上可以分割或者分割不损害其变现价值的,才可进行分割保全。如果不动产在使用上不可分割或者分割会严重减损其价值的,也不允许分割保全。
二、针对银行账户的保全
(一)法律规定
对银行账户内资金采取冻结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明确具体的冻结数额。
(二)律师解读
冻结银行账户资金必须要明确冻结的数额,不得将整个银行账户予以冻结,避免给被保全人资金使用带来不当的限制,确保被保全人在冻结数额之外仍然可以使用多余资金。
三、特别注意
保全裁定不允许上诉及申请再审,检察院也不能提起抗诉。针对保全裁定事实中的超标保全行为,被保全人或实际权利人有权向保全法院提出超标的保全异议。
作者介绍
北京市智舟律师事务所王庆主任律师,深耕执行领域二十年,智舟律师事务所创始人,有着丰富的执业经验。